时间:2017-10-17 阅读量:665 来源:
导语:若员工离职了,不给员工及时的开具离职证明,那么将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些麻烦本来可以避免的,但是因为时间差的原因,将会出现一些麻烦,所以及时的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对企业而言,也是很好的。
若员工离职了,不给员工及时的开具离职证明,那么将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些麻烦本来可以避免的,但是因为时间差的原因,将会出现一些麻烦,所以及时的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对企业而言,也是很好的。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李超入职A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为5500元。2013年8月1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0月底,该公司为李超出具离职证明。李超认为某A公司未及时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失去了就职高薪职位的机会,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处理后,李超将某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2个月的工资损失20000元。
案情评析
庭审中,李超向法庭提交了某机械公司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显示李超已被录用为该公司供销经理,月工资10000元,该通知书要求李超携带相关资料尽早办理入职手续。李超表示2013年8月底其应聘该机械公司的供销经理一职,经负责人陈某面试后对方向其出具了录取通知书,但因为其无法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最终未能入职。某A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陈某的书面陈述,陈某称与李超约定月工资10000元是有业绩考核要求的,若完不成任务只能享受基本工资2000元。针对该份书面陈述,李超又再次向法庭提供了陈某出具的情况说明,陈某在该情况说明中称由于李超的手续不全,最终取消录用。对于两份书面材料商陈某的签字,双方当庭都不持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李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此系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虽在2014年10月底为李超出具了离职证明,但已给李超造成损害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没有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对李超的再就业有一定影响,但这并非导致李超丢失月薪10000元工作机会的唯一原因。最终,法院以李超离职前的收入水平,判决A公司赔偿李超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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